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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轻工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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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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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轻院字〔2016〕70号

关于印发《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使用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0月13日

抄送:学院各部门。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印发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使用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和教育部相关文件(财教〔2006〕160号、财教〔2011〕434号、教财〔2011〕12号、教财〔2012〕7号等),《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1.纵向项目经费:国家、各部(委)和自治区、自治区各厅(局)及地州(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下达或批准资助的各类研究计划拨付的科研项目经费。

2.横向项目经费:企业或个人委托学院教职工进行产品开发、工艺研发、咨询、规划、技改、培训服务类等项目的经费。

3.根据学院科研发展需要从教育事业费中拨出的科研经费。

l)各级各类研究计划拨付科研项目的配套科研经费、资助研究经费和引进高级人才的科研项目启动费;

(2)学院立项的校级科研经费;

(3)科研成果和科研先进奖励费;

(4)教师发表论文、译著、撰写专著版面费、出版资助费;

(5)专业学术团体会费、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会议收费和差旅费;

(6)专家和学院教师开设的学术讲座费和项目评审费;

(7)学术刊物合作费;

(8)科研管理的日常经费;

(9)其它。  

第三条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主体,院长对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责任到人”原则,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  科研处、财务处、资产处、纪检委(监察室、审计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1.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过程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会同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相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对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3.资产处:负责对由科研经费形成、购置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4. 纪检委(监察室、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与管理评价工作。

第五条  分院(部、所、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分院要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院将逐步把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分院、财务处、科研处和纪检委(监察室、审计处)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主持人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预算进行科研经费的开支,及时按规定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费合理性原则,按项目拨款部门对经费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  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接受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第十条  项目主持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经费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当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要求办理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1.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部门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即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财务处提出申请,科研处、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2.项目总预算不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即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财务处提出申请,科研处、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3.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科研处、财务处批准后执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科目执行。预算执行没有按相关规定进行而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项目主持人负责承担。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均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方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支出。

第十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和校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科目: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信息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成果鉴定费、项目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及单独购置的设备配件等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含数据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包括科学考察发生的车辆燃油费用)。不能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应在间接费用中列支。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市内交通费用 (包括项目组成员的交通工具运行和维持费用,如租车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车辆小型维修费等)、与项目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科学考察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77号)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在国内外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标准按照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14]19号)规定执行。

(7)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含国际交通费、差旅补助费、国际学术会议注册费等。国际合作交流费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标准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11]7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参考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8)信息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不含通用性操作系统及办公软件等)、文献检索费、网络通讯费、专业通信费(不含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如项目聘用人员和流动人员(含在学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研发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费的支出总额,社科类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0%;科学技术项目资助经费的20%。校级科研项目不得发放劳务费。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3600元/天(税后);具有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超过2400元/天(税后);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的专业人员,不超过1200元/天(税后)。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执行标准分别为100元/人次、80元/人次和60元/人次。

(11)成果鉴定费:指项目完成后进行成果鉴定的费用。

(12)项目管理费:指学院科研处依据项目管理制度提取的用于项目管理的费用。纵向课题管理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横向课题管理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8%,学院课题不提取管理费。

(13)图书资料费:指为项目研究所购买的图书资料以及档案、文献、稿件查阅、打印、复印、翻译等费用。

(14)其它支出:是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财务审计制度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除上述经费开支范围外,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还包括以下科目:

1.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自治区事业单位承担的科技专项可从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8%的人员费用。

2.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的15%。

3.试验外协费(协作费):外单位协作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4.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发生技术引进费时,必须与合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技术引进费包括区外和国外。

但经费预算表中不得列支最终成果出版费和论文版面费。阶段性成果出版费可以列支,项目结项后经专家鉴定允许最终成果出版,结余经费可用于出版,所以各课题组如有出版需求的,在使用经费时可留一定结余。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纵向课题配套资金,原则上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配套资金支出,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视课题类别和具体情况决定学院科研经费的配套支持额度。

第十六条  校级课题(项目)学院资助2000元-6000元。校级项目设立四个等级,前三个等级的项目资助经费分别为6000元、4000元、2000元 ,第四等级的课题结项后给予资金补助或无补助。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下达的单位自筹经费的立项课题,按校级课题第一等级予以资助;国家级学会、协会批准立项的自筹经费课题,按校级课题第二等级予以资助;省级学会、协会批准立项的自筹经费课题,按校级课题第三等级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  横向课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视课题类别和具体情况决定学院科研经费的配套支持额度。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包括校级课题、自拟课题)研究的专利成果,授权给学院的专利申请费、发明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年费和其他费用均由学院科研经费承担。

第四章 间接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学院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等。

间接费用由学院统筹管理和使用。课题组支取间接费用时,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进行专项资金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预算的核定比例:

间接费用预算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最高额度为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绩效支出的预算与使用。绩效支出是指根据对科研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由学院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的科研相关人员的激励支出经费。

绩效支出按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后的65%提取,60%的部分用于课题组的激励,5%的部分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组提取绩效支出前,课题负责人需根据课题任务书、课题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相关人员的科研实绩等对课题组的相关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填写绩效考核表(见下表)。提取绩效支出时,课题组需将绩效考核表送科研处审核,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分院(部)的院(部)长需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字,保证材料真实、完整。财务处根据科研处审核后的绩效考核表等材料办理绩效支出的相关手续。

课题组绩效考核表

课题名称

课题负责人

课题起止时间

课题完      成情况

课题组成员

科研实绩

绩效支出金额(元)

科研处   审核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

课题负责人签字:                     学院院长签字:

第五章  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院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应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

第二十六条  科研处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要求财务处暂停或停止经费的开支,财务处接到科研处书面通知后,要立即停止项目主持人科研经费的借款、报销等一切开支。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获得批准、经费到位后,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立账手续并及时提供经费分配方案,原则上根据项目研究进度,按照项目总资金4:3:3的比例分批次提取。

第二十八条  设备费支出管理。设备购置由所在单位、科研处、资产处和财务处审批。

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等均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院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大宗及贵重材料费支出管理。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的、单笔支出超过1万元及以上的材料费,在支出时需附销售合同。相同材料费单笔支出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条  合作(协作)费支出管理。对外签定的合同或协议要在科研处备案,严格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支付各项费用,经科研处审核批准后,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付款手续。严禁向项目合同或主管部门预算批复以外的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合作协议或合同的附件应包括对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附件应包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劳务费支出管理。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支出时还需附劳动聘用合同。劳务费必须有本人签字明细单并附劳务费发票。

第三十二条  科研差旅费支出管理。科研差旅费的报销由所在单位审批。项目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执行。项目下达单位无明确规定的,交通费、住宿费凭据实报实销。

第三十三条  会议费支出管理。召开项目学术会议、培训会议等产生的会议室租金、会议材料费、工作餐、住宿补助等费用,按预算从“会议费”科目支出,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字单、支出明细清单等。

第三十四条  工作餐的开支要符合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规定。填写《工作餐审批表》后由所在学院审批。

第三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要及时报销结算。前款未清者,原则上不能再支取。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学院统一招标。

第三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取。由项目主持人填写《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申请单》,科研处审核,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到学院财务处办理经费支取手续。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将对纵向课题经费报销实行明细核算,项目负责人应对照立项经费预算,严格经费支出范围。如因项目预决算不一致影响项目结项,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凡科研项目合同到期,财务处应协助主持人及时做出决算,对不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且又无充分理由说明的项目,其所剩余的经费经科研处审核、院领导审批,另行处理,该项目申报人在两年内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第六章  科研经费支出调帐管理

第四十条  科研经费报账支出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应遵循以下规定:

1.由项目主持人提出调帐申请,并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调帐。

2.调账内容必须在项目预算批复范围内,且每个项目(项目)仅限调整一次。

3.调账仅限于在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之间进行,不允许不同主持人之间调账。

4.已结题的科研项目禁止调账。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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