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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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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轻院党字〔2016〕58号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调整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变动情况,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王立新
副主任:刘 刚、艾尼瓦尔·达吾提
委员:杨爱国、王 军、蒋守礼、卢学智(教师代表)、范旭东(学生代表)、阿尔法特(学生代表)、迪丽胡玛尔(学生代表)、张艳旭(学生代表)
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委,办公室主任由蒋守礼同志兼任。
附件:1.《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工作规程》(修订)
2.《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申请表》
中共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10月12日
抄送:学院各党总支、各部门。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印发
附件1: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工作规程(修订)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学习、受教育等权益,提供学生申诉渠道,处理学生申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学生工作实际,对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工作规程进行部分修改,本工作规程为新修订的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注册在籍的在校生。
第四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申 诉
第五条 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委,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可于不可抗力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六条 申诉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要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分院(系)、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原处分单位。
(三)申诉的事实及其理由。
(四)证据。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申诉书由申诉人本人签名后,连同填写好的《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申请表》(见附表1),一并交至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条 申诉人除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外,应同时向原处分单位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单位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至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附具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文件,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八条 原处分单位逾期不提出答复及相关文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处理。
第九条 申诉人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诉已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十条 申诉不符合条件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驳回。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案件,必要时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参加处理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复查工作成员。复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复查结论并提交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依一定的程序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的决定。
第三章 评 议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事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议决定,并以书面通知申诉人。在学院评议决定做出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人可继续在校学习。
第十三条 评议不公开,由申诉人、原处分单位、关系人到会说明。
第十四条 评议内容涉及申诉人或者关系人的隐私,或者原处分单位的机密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五条 评议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分院(系)、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二、原处分单位。三、主文、事实及理由。四、评语决定单位。评议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
第十六条 原处分单位对于评议决定认为有违法规难于执行者,应自收到评议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院长会议,并通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院长会议若认为理由充分者,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再议。
第十七条 若无异议,评议决定立即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2: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所在分院 | 专业 | 学号 | |||
联系方式 | 原处分单位名称 | ||||
家庭通讯地址 | |||||
申诉事项 | |||||
申诉理由 及请求 |
申诉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意见 |
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