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职责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党委、院长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本单位党政军领导下,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依靠和发动广大师生员工做好保卫工作,严密校园安全措施,维护校内治安秩序。

二、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国家和政治渗透行为进行调查。

三、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以及治安灾害事故,依法制止一切有碍院内治安秩序行为。

四、    认真做好要害保卫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审定要害部门和部位,建立要害档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落实要害人员的审定和经常性审查;建立要害保卫规章制度,落实各项治安保卫措施。确保要害部门和部位不发生重大盗窃、破坏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五、    经常性开展以要害部位为重点,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定因素,及时督促和监督有关部门整改。

六、    监督在本单位的被依法判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

七、    加强对一般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

八、    做好对重点人口的管理。

九、    加强校园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教学、科研、生活区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十、    负责校园内的的户籍管理工作,办理学生入学、毕业生的户口迁移和教职工家属农转非户口的申报工作及集体户口的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工作。

十一、        领导护校队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

十二、        搞好保卫档案建设。

十三、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